
2026年10月3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刑辩20人(X20)”联合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团队承办的“刑民交叉新规下的企业维权路径重塑”主题论坛在北京日坛宾馆四层报告厅隆重举办。
本次论坛汇聚了二十余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等理论与实务界的重磅嘉宾,以及“X20刑辩二十人”的发起人与刑辩精英。与会者聚焦刚刚施行的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围绕民刑并行、同一事实认定、涉刑合同效力、涉案财物处置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论坛吸引了近两百名企业家、高管及法律界同仁参与,共同探讨新规下企业维权路径的重塑与刑辩律师的能力升级。新华网、中华网、搜狐、腾讯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全程现场采访报道。
1、开幕致辞
本次论坛开幕式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主持。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安徽省法学会法律法学专家库成员王亚林律师先后致辞。

王珺律师在主持中提到,近期新出台的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受到全行业律师的高度关注,刑辩20人(X20)第一时间围绕该热点组织专题研讨,精准锚定涉企刑民交叉领域的实务探索方向,既直观凸显了其在法律前沿话题领域的出色敏锐度与强劲组织力,也是法律人顺势回应行业关切的专业担当。
她同时介绍,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近六年,从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精品业务,转为“一站式解决涉企刑、民、行交叉难题”的全新定位,本次承办这场前沿研讨活动,正是自身专业积淀与行业探索方向的双向契合。作为公益性非官方组织的刑辩20人(X20)论坛,四年间已走遍十余个城市举办十余场前沿主题研讨,助力大批青年律师成长。王珺律师也向所有X20发起人们致以诚挚谢意,并呼吁广大法律同仁携手同行,为行业发展与法治建设持续贡献力量。

程晓璐律师代表承办方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致辞。她指出,所聚焦的刑民交叉新司法解释,是1998年以来该领域首部系统完整的裁判规则,打破了沿用28年的“先刑后民”惯性,正式确立“民刑并行”的规则之治,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脉相承,共同指向“让刑法归刑法、民法归民法”。
结合办案实践,她提炼三大变化:一是“同一事实”判断标准更明晰,改采“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双重标准;二是涉刑不再当然中止民事诉讼,确立“分别审理为原则、中止为例外”,刑民并进的程序选择本身即是辩护策略;三是犯罪否定评价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刑事不够罪也不等于民事不担责。
她强调,面对企业复合型、系统化风险,刑辩律师必须建立“民行刑一体化”思维,其核心是打破部门法的壁垒,把个案置于法秩序的统一性之下审视。本次研讨主题和星来所一站式解决刑民行交叉难题的律所战略定位契合。
星来新书《护商有道》收录29个真实案例正是这一思考的结晶。“规则已备,关键在用”,期待以新规施行为契机为企业维权蹚出新路,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X20发起人王亚林律师在致辞中回溯了X20的缘起:四年前赵运恒律师提议组建全国性刑辩交流平台,经与徐宗新律师共同商议,最终定名“X20·刑辩二十人”,这个由全国顶尖刑辩从业者组成的公益性开放交流组织,至今已成功举办十八站主题论坛。他特别对本次北京站的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方星来律师事务所表达了诚挚谢意,并点明本次论坛聚焦新出台的刑民交叉司法解释,该新规历经多年调研打磨,条文虽仅24条却内容扎实、贴合实务。他期待在场专家与刑辩同仁的深度研讨,能为行业带来全新实务启发,也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2、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继续由王珺律师主持。她指出,新规在程序选择、民刑认定、证据互换及财产处置等方面都有更为细化和确定性的规定,而了解新规起草的过程与背景,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自如。随后,三位分别来自检察领域、审判领域、高校领域的专家先后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以检察实务视角解读新规。他指出,该司法解释立足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审理,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带来的问题,明确要求区分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或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终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机制。他强调,合同纠纷案件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占比超过60%,公正审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他还就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把握民事证据裁判尺度、健全公检法衔接机制、完善当事人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四点意见,特别强调要注重民事权利保护,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二级调研员陆昱作为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系统介绍了新规的起草背景、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她回顾了1998年规定、2007年启动起草、成果部分转化到2023年3月成立起草工作组的历程,指出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民刑交叉案件已超过22万件,合同纠纷占比60%以上。她阐释了起草秉持的三大理念:促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介绍了新规以同一事实为标准界定民刑交叉案件概念、细化刑民并行与先刑后民程序衔接规则、理清涉刑合同效力等实体裁判标准三方面主要内容。她特别指出,司法解释为市场主体搭建了协调刑民程序、保障实体权利的“四梁八柱”。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从学者视角分享了对新规的观察。他认为新规最突出的亮点是整体上强调回归民法典对实体权利关系的判断,第16条至第22条用7个条文对关联事实之下的合同效力判断做了精细化安排;程序上的最大亮点是强调关联事实案件回归民诉法,不能动辄以刑事立案为由阻挠民事程序进行。他同时指出新规在留白方面的空间,包括同一事实案件民事案件是否受理、民事证据能否反向适用于刑事案件等,并特别强调“同一事实和关联事实”是整个司法解释的生命线,应当作为涉罪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他建议刑辩律师装备好民商法体系和民商事诉讼思维方式,掌握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提升民商事法律素养。
3、第一单元:角色重构——刑辩律师的一体化能力

第一单元由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X20发起人任洁律师主持。她表示,本单元主题为“角色重构——刑辩律师的一体化能力”,意在刑民交叉新规背景下,探讨如何提升同时运用刑事与民事两大专业思维和知识的能力。五位发言人围绕刑辩律师的一体化能力主题展开发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安徽省法学会法律法学专家库成员,X20发起人王亚林律师以《法秩序统一原则下不同法域的不同理念》为题,围绕法秩序统一原则解析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分享核心观点:
一是违法判断坚持相对性立场,其他法域的合法行为原则上阻却刑事违法性,但民行禁止的行为未必构成犯罪;涉罪合同不当然无效,可通过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民事效力。
二是不同法域法律概念内涵外延存在差异,如刑法占有采用“控制加利用说”,不得机械套用统一原则,民法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
三是刑法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触动的财产状态”,需严守刑事法益的保护边界。
四是不同学说可得出不同结论,辩护人应“榨干法条为我所用”;刑事司法应坚持阶层犯罪论,遵循形式判断优先的方法论。
五是民刑行思维有别,需警惕形式化的实质正义,恪守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框架内追求实质真实。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主席,昆明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云南省人大立法专家库成员,X20发起人李春光律师从辩护视角解读“19号文”,认为程序选择的本质是当事人利益的权衡。
律师工作的首要步骤是梳理诉求。当事人被抓后诉求繁多,辩护人应帮助其厘清自由、责任、财产的利益排序,明确“最想要什么”和“最不能接受什么”,再据此分析可接受的成本与期待的收益,而非将律师的价值偏好强加于人。
关于“先民后刑”。“先刑后民”不确定后,“先民后刑”成为辩护机会。同一事实虽无民事程序介入空间,但仍应通过梳理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内容;关联事实则可启动民事程序固定证据,但须清醒认识:无论哪种立场,都不能当然阻却刑事程序的推进。
关于“以刑促民”。这是被动防御,核心是算清四笔账:清偿款项的性质和来源、效果、成本、机会成本,尤其要把握好退赔窗口期。
他最后强调,辩护策略应落脚于事实判断、法律判断、成本判断与利益判断,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抉择。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X20发起人马朗律师以《刑辩律师为何要学习民商法律思维》为题,从客户需求、有效辩护、调查取证三个论据展开。他认为,新的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出台之际,应鼓励刑辩律师学习民商事法律思维,这不意味着刑辩律师要精通该领域的每一部法律,而是要基于民商事法律视角,一体化审视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诸多法律问题,并通过提前规划和跨专业合作,提升刑辩律师一体化服务能力。
马朗律师讲了3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除了刑事犯罪指控,当事人还可能期待刑辩律师帮助其梳理婚姻、遗产、借款纠纷、股权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法律问题。二是有效辩护的需要。熟悉商事领域交易规则的刑辩律师,更容易通俗易懂的向法庭输出辩护意见。三是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公司舞弊调查背景下,刑辩律师可以综合运用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最大范围的帮助当事人获取控告犯罪所需的证据。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X20发起人陈琦律师围绕刚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刑民证据交互适用的法律问题。
他指出,新司法解释虽主要适用于涉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但实则以具体条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刑民证据可以交互使用的证据规则,比如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免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刑事案件中未作为定案依据、且未被非法排除的证据,可以在民事案件中进行质证;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如符合民事认定标准的,仍可予以认定。
陈琦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依托民事诉讼申请调查令取证,借助民事程序推动刑事证据线索移送、处理刑事生效裁判申诉的问题。并且,陈琦律师结合自身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诉案件进一步指出,新司法解释留出的规则空间,为刑辩工作提供了新路径,新司法解释将在刑事律师的办案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首批刑事专业带头人,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X20发起人马成律师以《从辩护人到总参谋:涉企大案中刑辩律师的角色升级》为题分享。他指出,企业涉案不只是一场官司,而是“人、钱、企”三重风险交织的系统性危机。新规施行后,刑民壁垒被打破,刑辩律师应从辩护人升级为总参谋,将诉讼思维升级为战略思维。
他将总参谋职责概括为:统筹三件事:排兵布阵、统筹战备、协调指挥;建立四项协同机制:情报协同、风险联防、外部协同、成本协同。他结合两个亲办案例复盘了两类打法,云和案立体防御、三线并守,降档降额、为企业减损近亿元;张某案控告先行、以刑促民,化解数千万连带风险。他强调,辩护人辩的是罪名,总参谋谋的是全局,单兵辩护依赖勇气与技艺,体系化作战更需要智慧与格局,涉企大案赢的不只是官司,更是人的自由、钱的保全、企业的存续。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X20发起人徐宗新律师对本环节作了小结。他在前述嘉宾分享的基础上,提出“刑民交叉案件控辩诉讼策略推进五步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首先,他分享了新规学习的五点重要体会:合同效力应由民法认定且与合同诈 骗无必然关联;合同无效不等于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仍须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均可行;无罪案件也可赔偿,赔偿不等于有罪,先化解纠纷反而有利于辩护意见采纳;几乎任何刑事案件都能挖掘出民事诉讼,民事维权大有可为。
之后,他从控、辩两个角度,提出实操五步法:第一步,强制自己从刑、民、行三法及实体法、程序法角度分析案件,不能陷入单一刑事思维;第二步,明确当事人核心诉求,"要钱”“要刑”还是“要名”,紧紧围绕诉求制定工作方案;第三步,刑、民、行并举、多管齐下,他以三法并举两年内化解一起50亿元非法集资案为例,说明三法并举的办案思路与效果;第四步,善用“刑民并行”“先民后刑”新规,助力刑事辩护或代理,如以劳资纠纷民事起诉对冲职务侵占指控;第五步,将有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全部挖掘出来一揽子处理,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4、第二单元:边界之争——罪与非罪的辩护论证升级

第二单元由泰和泰(全国)刑事法律中心主负责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X20发起人赵春雨律师主持。
她表示,本单元主题为“边界之争——罪与非罪的辩护论证升级”,意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探讨专业律师如何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力解决问题。五位发言人围绕刑民交叉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定展开论述。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X20发起人袁志律师以亲办案件为例,就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民商事知识的运用进行了生动的演绎,其提出所谓律师的专业性,不是指律师只做某项业务,而是指律师靠什么安身立命,靠什么去说服法官。
刑事律师要做好辩护,必须要懂民商事法律,要有民商事思维,而不是只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一体、刑民一体是律师做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前提。经济犯罪辩护重在法律关系与证据链,普通犯罪重在证据印证;刑辩律师必须兼修民商法,以法秩序统一为底色,坚持刑法是最后手段。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第十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X20发起人伍志锐律师分享一起“债务真实、罪名虚假”的刑民交叉实战案例:企业法律顾问刘某被控拒执罪与虚假诉讼罪,一审量刑建议达六年。
他提出五大辩护要点:刘某不属于拒执罪的法定主体(相关共犯条款系行为后出台,不具有溯及力);真实有效的支付令、调解书至今未被撤销,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执行依据形成于追诉之前,无“可拒之判”;同级法院无权否定上级法院裁判,管辖亦有瑕疵;量刑明显失衡。庭审冲突后当事人获取保候审,检方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取得36万元国家赔偿。他总结:刑民交叉案件务必抠细节、精民商,方能取得好结果。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X20发起人耿鲁红律师分享一起合同诈 骗无罪案例。办案中,她运用民商事思维梳理全案刑事诉讼证据,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民商事合同纠纷关系,相关纠纷均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属于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形。
该案程序漫长,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二审,最终当事人获无罪判决并取得国家赔偿。
耿律师分享此案,意在提示法律共同体都应深刻反思严守刑民边界的重要性,审慎把握刑事追诉的入罪要件,避免不当动用刑事追诉权,既无谓消耗司法资源,又损害司法公信力。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X20发起人邢志律师以某地一起“刑民共进”案件为例指出,同一笔案涉款,被害人报案时称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挪用的应收账款,民事诉讼中又称系经销商应付货款并主张违约责任,两案恰由同一审判机关审理,使其面临以挪用资金犯罪认定为准还是以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为准的难题。他由此引出对新规的思考: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法院亦未审查出无效情形的,依新规不应否认合同效力;但认定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犯罪,与合同有效、合同相对性、货款支付主体等矛盾难以解决。
刑事判项已确定由被告退赔,依新规民事给付数额不应重复支付。他指出,企业“两头赌”式维权并非最优解,反给法院留下统筹难题。他还强调,“先民后刑”案件应坚持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可堵住“以刑促民”、浪费司法资源的做法,把错案堵在立案前;并以某地政府担保代偿后先诉讼后报案为例,指出诉讼中不提担保身份与合同效力异议、报案时又称被骗,此类情形须对照新规理清合同效力与双方关系。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刑事实务课程教师,X20发起人李红新律师以《拆事实、辩主体--以“非同一事实”阻断经济纠纷刑事化》为题,论述了为什么一起普通经济纠纷,会变成当事人的人身危机?而作为律师辩护,在企业或个人遇到他人以刑事手段索债、施压,以刑事手段回执阻断民事诉讼,冻结账户和异地抓捕来挤压企业经营等“以刑促债”“以刑止民”“以刑挤商”的案件时,如何运用“同一事实”和“非同一事实”,来破解当事人的牢狱之灾。李红新律师结合自身几十年的刑辩经验,从七个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讲解了从公安“挂案”不决、合同诈 骗改判无罪、集资诈 骗案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担保人如何担责等。并列举了在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的实操清单和“三条红线”,为企业、个人及律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发言结束后,本单元主持人赵春雨律师结合上述发言,将输出的专业观点提炼概括为五个层面:识别法律关系,构建基础证据,讲好辩方故事,说服司法人员,穷尽诉讼手段。她强调,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片坦途,处理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不仅要有慧眼、巧思、敏行、雄辩,还要有一点执念;面对国家机器的追诉,辩护如逆水行舟,要比专业、比耐心、比愿力。
5、第三单元:财产之辩——涉案财物处置与“追赃挽损”的辩护空间

陶陶律师
第三单元由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X20论坛副秘书长陶陶律师主持,聚焦涉案财物处置与追赃挽损的辩护空间。
她表示,刑事辩护往往聚焦定罪量刑,但涉案财物处置、追赃挽损同样是至关重要的战场,案外人财产、家属合法财产的甄别、权属异议、审判监督,每一环节都考验辩护的精细化程度。本单元两位嘉宾分别围绕案外人合法财产保护路径、涉黑案件中家属合法财产保护与权属异议及审判监督作主题分享。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X20发起人胡瑞江律师向论坛报告了他对“刑事案件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路径和实践难题”的梳理与体会,他指出虽然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刑事案件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和救济路径,但是,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财产被查封、冻结、没收的情形十分常见,对案外人的财产是否善意取得的审查判断比较草率,案外人的申诉、控告、权属异议、出庭等权利保障不到位,产生诸多纠纷,甚至引发常年申诉、信访,值得关注。
胡瑞江律师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注重贯彻“法秩序统一”原则,对于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涉案财产问题引入民事裁判思维和规则,准确判定案外人的财产是否系善意取得。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查封、冻结、划扣和没收,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40条的规定,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用于偿还被害人。

郑城律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香港注册外籍律师,X20发起人郑城律师以“一个成功案例、一个惨痛个案”切入涉黑案件财产辩护的困境。
他梳理了1997年至今财产处置规范的四个阶段,指出“打财断血”不断强化下,合法财产救济空间日渐逼仄:其一,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堵上了直接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查控财产的路径,应及时转向刑事救济;其二,起诉后虽可提解除异议,实践中多数不被受理、无人回应;其三,申诉被驳回后几无后续手段。
他强调律师仍应查明财产权属、构建证据体系、推动案外异议,但也坦承“条文都在、救济难通”,呼吁同行共同探索涉黑财产案件的有效出路。

圆桌讨论环节三位圆桌嘉宾结合办案经验,围绕涉案财物处置、追赃挽损的辩护边界与实务痛点展开交流碰撞。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X20发起人宋洪昌律师将刑民交叉案件涉财问题分为两类:
广义上,刑事案件延伸出民事案件的情形基本都涉及被害人损失未获足够补偿,转而向刑事被告人以外主体追索,其处理规则为新司法解释第9条;狭义上,主要是案外人财产权保护问题,即新司法解释第10条设置的救济程序——可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意见,必要时通知其出庭,2021年最高院适用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已有类似规定。
他分享了一起成功案例:某国企董事长将账外资金借给民营企业致无法归还,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查办,追回资金被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他二审接受委托,运用民事规范论证该资金属国企所有,借贷关系未改变资金权属,出借过程涉滥用职权罪亦不能改变权属,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其意见,将1.2亿元返还国企。他指出,刑事涉财领域大有可为,刑辩律师应积极作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X20发起人赵运恒律师以某省高院对一起已生效、财产执行完毕的涉黑案件仅就财产争议部分启动单独再审为例,指出该做法实务中较为少见,被司法内部人士视为司法机关重视涉案财物处置、关注案外人财产权益的新动向,也为律师办理涉案财产争议业务带来新机遇。
他指出,现行配套司法解释突破有限,案外人程序权利缺失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侦查、查控阶段缺少知情权,财产被查封冻结时往往不知情,也缺乏参与权属审查、庭审发表意见的渠道,异议、申诉救济不畅,合法财产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处于依附地位,最大的症结则是刑事司法人员缺乏对财物权属的判断能力。
他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即将进入立法审议,拟完善财产强制措施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有望补齐案外人知情权、权属意见参与权、执行异议权、有效申诉救济权等短板,是未来涉案财产辩护与案外人权益救济的重要方向。现阶段刑辩律师能做的,是和民商律师协同,在各环节包括庭审中做好案外人维权工作。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何慕律师围绕第三人财产保护指出,辩护结果不理想与辩护空间是两码事,财产辩护空间依然很大,结果不佳更多是司法层面裁判者“重实不重财”的惯性所致,且财产辩护近两三年才被普遍关注,需持续争取、多想办法。
他建议梳理概念、总结方法论,将第三人财产遭受查冻扣细分为四种类型:错查错扣,即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误查;混查混扣,即犯罪收益与劳动合法所得等混同;超查超扣,即查扣范围超出涉案部分;过查过扣,即追缴用力过猛、追及已合法流转的财产。类型不同,辩护方法也应不同,如纯粹错查可大胆维权。他同时指出,案外人没有知情权恰恰是律师的业务拓展机会——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可见查冻扣清单,发现涉及案外人即可主动代理或介绍同行代理,主动介入诉讼、发表意见,律师主动,当事人才可能在其辅导协助下维权。
6、闭幕总结

论坛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雷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质量很高,嘉宾与在座X20成员非常匹配。他指出,司法解释写得好不好关键在于办案效果,各位律师已基本做好准备,下一步要积极推动新司法解释在办案中发挥作用。他透露,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下周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本次修改用了约六分之一的条文写涉案财产的查扣与处置,大家关心的案外人保护、审判主体调整等问题都有所涉及,期待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司法解释相互呼应,从两个层面共同推动这一老大难问题的解决。

至此,“刑辩20人(X20)”论坛北京站圆满落幕。本次论坛紧扣刑民交叉新规的核心规则与实务痛点,覆盖民刑并行程序衔接、同一事实认定、涉刑合同效力、罪与非罪论证、涉案财物处置等多元主题,通过主旨发言与三个单元的深度研讨,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企业维权与刑事辩护提供了体系化思路与可落地的实操方法,对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备积极深远的意义。

END

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




